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宜昌市稽查局查處了壹起企業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件。涉案企業試圖通過操縱賬目、提供虛假補充協議等方式逃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檢查人員緊盯該企業貸款項目,結合多方核查,最終鎖定了該企業未代扣代繳稅款的違法事實,並作出補繳稅款392.56萬元,並處罰款196.28萬元的決定。
可疑資金兌換憑證
前不久,宜昌市稅務局稽查局按照“雙隨機壹公開”工作要求,對市級重點稅源開展涉稅檢查,宜昌H置業有限公司被列為檢查對象。
檢查人員了解到,H公司成立於2010年2月,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是有限責任公司,壹般納稅人。2015年至2017年,企業年均預售收入7276萬元,三年年均納稅額超過15萬元。主要從事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調查前,檢查人員通過征管信息系統查詢了H公司近年來的涉稅信息和財務信息。經查明,該企業近三年共征收土地654.38+007.8萬平方米,主要開發“中央區塊”房地產項目。由於是舊城改造項目,施工進度緩慢。檢查人員了解到,截至檢查人員檢查時,H公司的“中央街區”項目僅銷售了壹半的可銷售物業,該項目尚未完全完工。針對該企業前期征地拆遷補償金額較大的情況,檢查人員決定重點檢查該企業預售收入核算情況,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契稅繳納情況。
此外,檢查人員發現,檢查期間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信息顯示,“其他應付款”金額逐年增加,三年增幅近30%。正常情況下,隨著項目陸續完工並進入預售階段,企業的其他應付款應逐漸減少,但企業並未減少,檢查人員感覺與正常狀態不同,應進壹步檢查。
檢查人員入戶後調取了H公司2015至2017的電子賬目,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會計憑證,以及“中央區塊”項目設立、開工等證明材料和文件。
檢查人員仔細核對了企業賬目和納稅信息。發現企業征地拆遷補償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契稅已按時繳納;“預收賬款”中記錄的預售收入也已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檢查人員在檢查企業“其他應付款”科目時發現,檢查期間H公司資金進出頻繁,且金額較大。對於“其他應付款”金額連年增長的情況,該企業工作人員表示,由於項目太大,在房地產建設進行的同時,後期的征地等工作仍在進行,因此企業仍在融資。
在此過程中,2065438+2005年2月的壹張憑證引起了檢查人員的註意,該憑證記載H公司收到羅的往來款項15萬元。後來,檢查人員發現2065438+2005年5月羅某有6張類似憑證,單筆最高金額為5800萬元,合計6420萬元,這引起了檢查人員的註意。
對此,公司財務負責人張表示,H公司開發了“中央地塊”項目,多年來壹直在收購土地,但銀行貸款無法到位。羅與公司董事長為夫妻關系,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因此,當公司需要資金周轉時,它經常向企業提供貸款。這些往來賬戶都是羅向企業借款的業務。檢查員立即要求查看貸款合同。張某稱這是壹筆臨時借款,借款人與公司有特殊關系。當時是否簽訂書面合同需要檔案員核對,但相關人員正在休產假,暫時無法提供詳細信息。
檢查人員隨後再次審查了往來科目,發現不僅羅,而且鄧、江和劉在往來賬戶業務中也有類似的資金。該企業工作人員表示,這6人的業務往來賬戶項目也為企業貸過款。據統計,這7人涉及的貸款金額共計654.38+0.96億元。
檢查人員認為這些業務的實際情況需要進壹步核實,於是向H公司發出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業務借款合同等資料。幾天後,張某提供了壹些借款合同,稱找這些合同費了好大勁,剩下的可能在公司搬家前就丟了。
檢查人員查看了這些H公司與鄧某等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發現這些合同均載明:“貸款僅用於‘中央地塊’項目開發;貸款期限為1年,貸款利息為每年10%,按月付息,按年付息;到期後不歸還的,自動順延,順延後的利息據實計算。”
隨後,檢查人員將逐壹檢查H公司和上述7人的往來賬目和合同明細。經核查,H公司從7人處借款業務中,沒有對應654.38+73億元的合同,企業三年累計歸還資金金額超過借款近2000萬元。其中,羅某收取654.38+05萬元,其他6人收取400多萬元。根據掌握的信息和證據,檢查人員判斷多出來的錢應該是企業支付給個人的貸款利息。但在向張某詢問情況時,張某表示時間太長記不清楚,需要核實後再回復。
“無息”貸款業務
檢查人員檢查了企業在檢查年度內向借款人支付的近2000萬元稅款,發現企業未就這些費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檢查人員立即告知企業工作人員,如果企業無法向借款人說明多繳款項的性質,那麽根據商業慣例和相關法律法規,企業應依法就這些費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接到通知後不久,張某找到檢查人員說,公司確實準備在貸款開始時支付利息,貸款合同中也有利息支付條款。公司按期計提利息,支付往來賬戶利息。然而,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房地產市場不景氣,銷售價格和交易量下降,公司還承擔了舊城改造項目,拆遷難度大,耗時長,導致開發項目受阻,經營困難。因此,在與借款人協商後,雙方壹致同意不支付利息,而只償還借款人的本金,前壹年支付的利息將作為以後的本金還款。這些貸款沒有支付利息,因此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稅款。隨後,張某還拿出了2065438+2008 65438+10 15的《企業董事會會議紀要》,其中記載了上述情況。
對此,檢查人員認為,企業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會計資料顯示,企業支付了利息而不是償還本金。僅憑壹份會議記錄無法證實張的說法是否屬實。
對此,張某解釋稱,企業與借款人後來簽訂了壹份關於不支付利息的補充協議,財務部門在2018年2月進行了賬目調整,並更正了當前賬戶信息,但檢查人員閱讀了2015至2017年的年度賬簿,因此沒有看到2018年調整後的電子賬戶信息。張某立即向檢查人員出示了7份補充協議及相關對賬憑證。
非“相關”調查打開突破口
為了核實企業提供的信息是否屬實,檢查人員決定對第三方借款人進行核查,以確認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尋找線索和突破口。在仔細分析了7名借款人的身份後,檢查人員發現7名借款人中有6人與H公司有關,他們要麽是股東和高管,要麽是董事會成員的家庭成員。在這7人中,只有劉與H公司沒有關系。核查信息顯示,劉某曾兩次借錢給H公司,分別為200萬元和20萬元,H公司共向劉某支付274.85萬元。
檢查人員立即談到了劉。談話開始時,劉告訴檢查人員,H公司的本金利息和補充協議是真實的。然而,當檢查人員向劉某出示H公司的賬戶信息並詢問H公司多付54.85萬元時,劉某起初無法回答。
見此情景,稽查人員對劉進行了稅法宣傳,告訴他偷稅漏稅、不配合稅務機關調查不僅影響信用和聲譽,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經過檢查人員的耐心工作,劉某終於說出了實情。
劉某表示,H公司之前沒有與這些借款人簽訂補充協議,也沒有利息償還本金。補充協議是最近才臨時簽訂的。
在向劉某了解補充協議的真實情況後,檢查人員決定通過電子賬戶驗證的方式對2065438+2008年2月的賬戶對賬真實性進行驗證。在技術人員的支持下,檢查人員對H公司的財務軟件進行了檢查。檢查人員發現,企業財務軟件的操作日誌顯示,檢查人員入戶檢查後,企業電子賬戶的調整時間為36筆交易,而不是企業會計張聲稱的2065438+2008年2月。檢查結果證明張提供的情況不屬實。
檢查人員立即擴大檢查範圍,依法檢查了該企業財務部門的所有電腦。在這個過程中,發現財務總監的電腦中有壹個加密的隱藏文件。破解後發現,這份檔案是H公司個人貸款及利息支付的全部記錄。
證據鏈完整後,檢查人員再次約談了H公司相關負責人。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證據,企業人員無法自圓其說,最終承認了近2000萬元貸款利息未依法代扣代繳的違法事實。稅務機關依法對H公司作出補繳個人所得稅392.56萬元並處以196.28萬元罰款的決定。
明稅務觀察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收入為納稅人,以支付收入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征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和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外,還應當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征或者追繳應扣繳和應收的稅款。
因此,如果公司未代扣代繳利息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不僅將對公司處以應收未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還將責令公司限期補繳或征收未繳稅款。
本案例來自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