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貸壹般發生在房地產交易中。如果按揭用戶想賣掉自己的房子,但是貸款還沒有還清,買賣雙方可以去銀行辦理貸款業務,將原貸款人名下的貸款轉到買方名下。
銀行借貸壹般出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如果妳想出售貸款購買的房屋,但因貸款未還而拿不到房產證,可以和購房者壹起去銀行辦理“轉貸”業務,將貸款人名下的貸款轉到已付首付的購房者名下。這個過程被稱為銀行貸款。
如果妳的房產抵押還沒有辦理,妳要先和開發商(擔保人)協商,開發商給受讓人提供新的擔保,同時和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免除擔保責任,貸款銀行拒絕給妳貸款。因為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抵押必須進行登記,購房者壹般買的是期房。購房和貸款時,未取得房產證,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因此,個人住房貸款壹般采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的形式,即在抵押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擔保,抵押登記完成後,開發商的擔保終止。
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則無需與開發商協商,在征得貸款銀行同意後即可“再貸款”。
“放貸”往往涉及“高息放貸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高利放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65438+萬元以上;雖然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高息放貸、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高息放貸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