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詳實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委托文件等。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登記管轄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範圍:
1、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母公司;
2、改制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以及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已在市局登記的企業改制;
4、集體企業存量資產界定為集體***同***有,成立集體資產協會,且改制為有限公司;
5、汽車交易市場專營企業、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記註冊代理、舊機動車經紀、期貨經紀、投資基金、人才中介服務、征信、煤礦經營企業改制為公司;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改制企業;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改制企業;
8、市局決定應當由其登記的企業。
特別提請註意:下列改制登記由海澱分局負責:
1、海澱區內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海澱區內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除母公司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集團母公司;
3.海澱區內改制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以及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4、海澱區內汽車交易市場專營企業以及其他類市場專營企業改制為公司。
區(縣)分局改制登記管轄範圍:
1、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負責改制登記的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2、已在分局登記的企業改制;
3、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授權改制登記的企業。
收費標準
企業改制登記收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1、企業整體改制,改制後註冊資本(金)增加的,按以下標準收取登記費:註冊資本(金)未 超過1000萬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1 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註冊資本(金)註冊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增資收費最低為100元;
2、原有企業整體改制,改制後企業註冊資本金沒有增加的,按變更登記收費50元。
辦理企業改制程序
辦理企業改制,壹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壹步,前期準備階段:
制定改制方案,進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 ),取得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文件,職工(代表)大會確認改制文件的決議;
第二步,申請登記手續:
1、改制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手續,並領取相關登記表格;
2、企業改制需要新增貨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並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3、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
4、按《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並領取執照。
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請參看《壹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改制企業名稱規定:1994年7月1日前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為公司、事業單位以設立形式改制登記為公司的,原名稱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後應綴“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1998年4月6日《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登記為公司的,其名稱中有“集團”字樣,且註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允許繼續使用“集團”字樣。
原國有獨資公司名稱中含有“集團”字樣的,因重組合並或分立新設國有獨資公司,新設公司名稱中可直接使用“集團”字樣。
改制登記註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壹)、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轉換為公司制企業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
1、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轉換為公司制企業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後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變更後投資者註冊資本(註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書》應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簽字);
(3)、主辦單位出具的批準轉換的文件;
(4)、主辦單位出具的企業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轉換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與第3項合並提交);
(5)、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6)、涉及轉讓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涉及本市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
(7)、轉換後公司股東會決議;(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會議決議[由發起人簽署,同時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8)、轉換後的公司章程(轉換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全體股東簽署;轉換後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轉換後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簽署;轉換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法人按《公司法》轉換或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如轉換同時申請增加許可經營範圍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0)、轉換後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11)、根據轉換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決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文件);
(12)、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也可經具有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權限的企業或者部門備案;轉換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壹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評估報告,應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確認的出資人出具的批復(批復中應確認轉換後企業註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金融債務數額)和金融擔保函,以及產權登記證明和上壹年度審計報告;
(13)、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轉換同時股東新增投資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轉換後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的證明文件;
(14)、如有銀行貸款應提交金融資產保全證明和債權金融機構確認證明;
(15)、轉換同時申請變更住所的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詳見《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中《企業住所證明》說明;
(16)、《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1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2、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轉換為公司制企業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辦無主管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轉換為公司制企業法人)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後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變更後投資者註冊資本(註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書》應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簽字);
(3)、主辦單位出具的批準轉換的文件;(民辦無主管集體企業由審計報告確認的出資人出具);
(4)、主辦單位出具的企業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轉換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與第3項合並提交;民辦無主管集體企業由審計報告確認的出資人出具);
(5)、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民辦無主管集體企業由審計報告確認的出資人和職工***同出具);
(6)、對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和表決過程進行公證。(中關村示範區的企業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對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予以公告。企業應當在刊登公告30日後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公告期間有企業職工對決議提出異議的,企業應當在與職工達成壹致意見後再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7)、涉及轉讓的應提交轉讓協議;
(8)、轉換後公司股東會決議;(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會議決議[由發起人簽署,同時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法人按《公司法》轉換或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0)、轉換後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11)、轉換後的公司章程(轉換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全體股東簽署;轉換後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轉換後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簽署;轉換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12)、根據轉換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決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及產權界定文件;(指資金申報表、資金審核表、產權界定協議書或者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農村集體(如上級單位為農工商總公司)不需提供產權界定文件,提供鄉(鎮)政府及農村經管站批文即可;民辦無主管集體企業無法提供產權界定文件的,應出具審計報告確認;如有集體***有股應由區政府指定的集體經濟主管部門出具批準文件進行量化)
(1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轉換同時股東新增投資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轉換後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的證明文件;
(15)、如有銀行貸款應提交金融資產保全證明和債權金融機構確認證明;
(16)、轉換同時申請變更住所的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詳見《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中《企業住所證明》說明;
(17)、轉換同時申請增加經營範圍的,增加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8)、《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1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