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追訴起始額為2萬元。
《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擴展數據:
貸款詐騙罪中嚴重和特別嚴重情節的界定
嚴重的情況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中,數額巨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金額654.38+0萬元以上。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前者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是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節之壹的:
(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騙取大量資金;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
(三)隨意騙取資金的;
(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以金融詐騙論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貸款詐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