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保人如何終止擔保?
保證合同生效後,保證人壹般不得撤銷保證,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物權消滅:
1,經債權人同意。
2.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擔保權。
3.債權人在被擔保的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未主張債權的。
二、擔保的種類
1,壹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確實不能履行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2.共同擔保。期限屆滿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擔保人想取消貸款,則取決於最初簽訂的合同內容。如果擔保人是壹般擔保,那麽沒有必要取消擔保,只要借款人仍有財產和還款能力,擔保人就不必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擔保人是共同擔保,那麽只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即可,否則不能取消擔保。
三。關於設立擔保人的規定
1.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符合要求的條件:
①與本案無關;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在當地具有常住戶口和常住戶口;
(四)具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5)無明顯違約記錄。
2.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四、擔保人如何不承擔責任?
擔保人在以下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1)如果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將部分免責。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
2.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
(3)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因保證合同不成立而免除保證責任。
(5)因主合同雙方或與第三人共同的不當行為而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當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超過保修期的免責。
(七)債務或者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的。
法律依據:
民法
第691條
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