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證明的真假銀行可以查的出來嗎
收入證明的真假銀行是可以查出來的。
收入證明首先有三個特點是沒有辦法造假的:
1、開收入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此類的話壹定要公司或者單位開具的“原始證明”,其他的壹律沒有效力。
2、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財務章或者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蓋章的話壹般銀行會要求要單位或者公司的圓章,必須是有鮮紅顏色的,及時不是當時蓋的章,但是過壹段時間以後蓋的章印也不會出現大的變化,此類情況也不易造假。
3、壹般收入證明的內容也很重要,但不在於多而在於精,銀行會要求盡量突出重點。比如,除了姓名、年齡、職位等基本信息,還會要求其他的附屬信息,尤其是公司或單位會按照實事求是的情況開具證明,此類也沒有辦法作假。
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經常出現以下:
壹:銀行將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該單位與不能償還銀行貸款的員工承擔連帶責任;
二:員工憑借單位出具的高收入的虛假收入證明要求單位補發差額工資等;
三:因出具虛假收入證明而導致單位信用等級降低被銀行拉入“黑名單”,從而造成該單位以後融資困難。
擴展資料:
單位開具假收入證明的後果:
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若單位在主觀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有可能侵害第三者合法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審理案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般而言,市場經濟中無良失信行為的發生與否,取決於其帶來的收益和成本的大小。如要杜絕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行為,重要的是要形成市場主體的失信成本大於失信收益的制約機制,通過經濟手段、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形成綜合措施。
進壹步增強經濟行為中的道德理性與社會責任感,強化信用獎懲機制,加強社會監督管理,規範單位管理行為,進壹步完善法律法規,加大懲處失信行為的力度,讓單位不願、不敢也不能出具虛假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