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幹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第三條 管廊建設與管理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統籌建設、信息***享、安全運行、有償使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管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廊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改、規劃、建設、國土、交通、公路、水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以幹線、支線管廊為主的管廊;老城區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規劃以纜線管廊為主的管廊。
管廊建設按照管廊專項規劃有序推進,並與道路建設同步進行。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加強對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在年度預算和建設計劃中安排管廊項目,並可以納入地方政府采購範圍。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入廊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以下稱管線單位)參與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管廊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時,編制單位應當征詢管線單位的意見。第九條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管廊專項規劃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確定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並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第十條 建設、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管廊專項規劃,在編制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更新計劃等建設方案時,應當統籌安排管廊建設工作。第十壹條 管廊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滿足所在區域應當入廊管線的需要,確保管廊安全運行。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征求管廊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稱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第十三條 已建管廊區域內的管線,除根據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以及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外,必須按照專項規劃要求進入管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按要求做好管線入廊工作。對應當進入管廊的管線,管線單位申請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部門不予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挖掘道路、公路許可。第十四條 管廊工程應當按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第十五條 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運營、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管廊進行運營和養護,並按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養護管理服務。
管廊運營單位的確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六條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第十七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有償使用費用標準原則上由雙方協商確定,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市價格部門會同市市政、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指導意見,作為確定費用標準的參考依據。
入廊費主要根據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確定,適當考慮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成本。日常維護費主要根據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維修、更新等維護成本,以及管線占用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