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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申報貼息資金需要哪些資料?

請參考:

中小企業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中小企業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管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緩解當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融資困難,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根據省政府《關於進壹步增加投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粵府[2008]98號)和《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粵府[2008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貸款貼息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2009年省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滾動計劃中安排的專項用於中小企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法、公平、公正;

(2)統籌安排和限額控制;

(3)註重誠信,防範風險;

(4)加快進度,突出重點;

(5)金融引導和放大效應;

(六)專款專用,加強監管。

第四條省中小企業局負責項目計劃的實施,會同省財政廳審核並下達專項資金計劃,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並配合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管理,會同省中小企業局審核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監督管理專項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章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用於對我省中小企業在本省銀行獲得的貸款給予貼息。

第六條企業申請貸款的貼息資金類型包括以下兩種:

(壹)壹般貸款融資貼息,即對直接獲得銀行貸款或通過擔保機構獲得貸款的企業給予貼息支持。

(2)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創新貸款貼息,即優先考慮對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創新項目獲得的銀行貸款。

第七條同壹筆銀行貸款只能申請壹種貸款貼息方式;已經獲得其他省份財政專項資金貼息的銀行貸款,不再獲得本專項資金支持。

第八條新增貸款的貼息方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對1年(含)以內的短期貸款,貼息資金在當年壹次性補貼給企業。貼息金額為按同期國家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金額的50%。

(二)對2年以內(含)的中長期貸款,貼息資金從貸款利息第壹年起分兩年補貼給企業。年度貼息補助按照當年同期國家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額的40%給予補貼。

(三)對兩年以上的中長期貸款,貼息資金從貸款利息的第壹年起分兩年補貼給企業。第壹年按照當年同期國家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額的40%補貼貼息金額,第二年按照剩余年份同期國家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額的40%補貼貼息金額。

同壹企業累計貸款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資金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工商部門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和環境保護政策,有市場、技術和發展前景的成長型中小企業;

(三)符合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中小企業;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良好的經濟效益、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能夠按期償還銀行貸款。

第十條申報數量按下列規定執行:

全省計劃支持的企業數量約為1,000家,具體為:珠三角地區各縣(市、區)申報的企業數量限定為10家,合計約400家;東部和西北地區每個縣(市、區)企業數量限制在6家,共計450家左右;東莞、中山企業數量限制在20家,共計40家;每個地級市直屬企業(不含區)限5戶,共計100戶;省級資產管理公司所屬中小企業總數限定為10。

第十壹條報告程序:

(壹)地方貼息計劃由地方逐級列出,縣(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後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縣(市)申請材料還應抄送當地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二)省資產管理公司下屬中小企業貼息計劃,由省資產管理公司審核後,直接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申請材料:

(壹)縣(市)中小企業局會同同級財政局或省級資產管理公司出具的資金計劃申報文件和匯總表,其中資金計劃匯總表還須加蓋當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或省級資產管理公司的公章。

(二)各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有效文件;通過擔保貸款提供擔保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對上市、縣(市)和省屬資產管理公司上報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確定貸款項目和資金額度,並下達專項資金支持計劃。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支持計劃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按照資金管理程序向市、縣(市)和省主管部門(省資產管理公司)下達專項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按照資金管理程序向市、縣(市)財政局和省主管部門(省資產管理公司)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計劃的評審和發布,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分批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市、縣(市)財政部門、省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及時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截留、挪用,並督促相關單位按照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省財政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評價,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使財政資金管理更加公開透明。

第十八條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分析資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並落實改進措施,切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騙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和紀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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