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其信用報告。第十八條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目的。除非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進行查詢。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第十九條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給予充分提示,引起信息主體的註意,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2.如果擔保人是自然人,必須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在貸款銀行有壹定的保證金。幫別人貸款,給別人擔保,都不是小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足額還款,銀行有權將借款人和擔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將擔保人抵押物所得價款先行拍賣變賣。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只按合同辦事。至於出借人與擔保人的約定,屬於私人友誼,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時,應清楚了解其法律關系和潛在風險。
3.花錢清除信用記錄或者花錢洗白記錄都是騙局。他們利用了不誠實的人的運氣。不可否認,有些特殊的信用報告是可以修復的,但大多數人的信用報告是無法修復的。目前只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統的金融機構才可以修復征信,央行與這些銀行系統的接口有嚴格的規範。如果由於銀行原因導致個人信用記錄有誤,必須提供有效證據,否則仍會拒絕信用修復。如果是個人原因信用記錄不好,只能及時修復。信用的積累要從零開始。不要相信那些所謂的捷徑。套路貸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明顯不利於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