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統壹負責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又稱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主要職責
1、 負責擬定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的總體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 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
3、 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的業務技術標準。
4、 負責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
5、 負責組織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協調工作,采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 負責匯總和分析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 負責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咨詢服務。
8、 負責組織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運行中的爭議處理。
9、 負責組織對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征信業務知識培訓。
10、負責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1、負責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2、承辦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建設背景
隨著經濟市場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建設已成為社會***識。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按照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方向,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
2007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進壹步提出,以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為重點,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進壹步發揮人民銀行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用,2008年,國務院將人民銀行職能調整為“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遵照黨中央國務院指示,人民銀行加快了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的建設。經過幾年的努力,人民銀行牽頭建設的全國統壹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初步建成,在經濟和社會中開始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