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妻子是同壹財產的所有人,丈夫去世,有遺產的話,遺產應該分割。屬於丈夫的部分需要用來還貸,超出部分歸妻子作為遺產,遺產不足部分不追究。
2.既然貸款是給孩子的,孩子就是貸款的受益人。如果有明確的資金流向證明貸款最終形成了孩子的收入,比如以孩子的名義買了房,給孩子買了大額保險等等,那麽這部分利息就應該用來還貸。
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4》第三條的規定,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用於夫妻意思表示相同。
因為撫養孩子是夫妻的法定義務,是生活的壹部分。因此,丈夫為子女所做的借款,可以視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屬於夫妻債務。丈夫去世,妻子有還錢的義務。但這個問題不是絕對的。比如孩子成年了,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孩子買了房貸款,就不能算夫妻債務,因為孩子已經長大,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這樣的費用不能認定為用於夫妻生活。
但是妳說的這個問題不是很清楚。丈夫為孩子貸款。是丈夫讓孩子以自己的名義貸款還是丈夫幫孩子貸款?如果丈夫以自己的名義要求孩子借款,從法律上講,這筆債務屬於妳的孩子,與妳無關,妳也不需要償還。
如果妳老公為孩子生活學習借款,根據最新法律規定,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借款,超過家庭必要開支的,壹般認定為其個人債務。妳明確表示,丈夫借錢給孩子,應該是必要的,應該認定為* * *同債。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丈夫欠債,如果是為了家庭、生活和家庭的合法利益,妻子有義務償還。結合這個話題,如果孩子還沒有成家,妳有責任幫亡夫還債。妳說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