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村機動地中撥給適量試驗、示範用地,免收承包費,以種地收入解決;
(二)從村辦企業上繳利潤中解決;
(三)在統籌提留補貼中解決。第八條 鄉(鎮)農業站對科技示範戶必須登記備案,並在生產上積極扶持,會同供銷社、農業銀行等有關部門做到種子、化肥、農藥、新技術、貸款“五優先”。第九條 農業“兩站”全面實行站長公開聘任制。可從站內和社會上招聘懂業務、會管理、善經營的人員任站長。第十條 農業“兩站”實行站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要確立站長在站內的中心地位和作用,明確站長的責任、權利。站長任期為三年,任期內的各項目標責任要切實可行。稱職的可連選連任;不稱職的可就地免職。第十壹條 農業“兩站”可根據需要,通過考試或考核,從村農技、農經(或專業會計)人員中聘用站內合同制工作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的資金來源,從經營服務收入中解決。第十二條 合理解決農業“兩站”服務人員待遇。農業“兩站”專業幹部的技術津貼、勞動保護以及浮動工資等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兩站”的農民技術人員和農經工作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評定和晉升技術職稱,其工資等級同職稱相掛鉤;被聘任為合同幹部的,享受國家技術幹部同等待遇;從事農技、農經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在推廣服務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合同制工作人員,年老體弱不能繼續工作的,可根據“兩站”經濟條件,從站內福利基金中發給“退休金”。第十三條 為適應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業“兩站”可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積極擴大經營範圍、經營項目、經營品種。經營方式可靈活多樣,但需報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第十四條 主要農作物種子作為特殊商品,按有關規定,壹律由種子公司統壹經營和供應。農業“兩站”可為種子公司代銷種子。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種子公司和工商部門批準,不得隨意生產和經營。第十五條 允許農業“兩站”經營銷售農作物種子、種苗等生產資料,暫免征零售環節的營業稅;但對其經營的生活資料以及其他收入,應按規定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稅務機關給予減免稅照顧。第十六條 農業“兩站”經營資金不足時,農行、信用社按條件給予必要的貸款。經營生產資料所需貸款不得高於扶持農貸利率。第十七條 農業“兩站”經營收入,主要用於擴大經營、發展推廣服務事業和支付聘用人員的工資。有條件的可為招聘人員提留壹定比例的福利基金。經營收入的分配,可實行利潤包幹、增收分成,減收受罰的辦法,具體比例國家、集體、個人為5:3:2。全面完成各項承包指標的站長,年收入可相當於本站職工年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