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銀行)和借款人;包含三個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銀行)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銀行作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委托貸款中銀行的行為實質是法律代理行為,應遵守《民法通則》中有關代理的相關規定。
委托貸款壹向被認為銀行僅作為受托人,僅負責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不承擔貸款的風險,貸款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因此該業務對銀行而言,是壹項沒有風險的業務,但實際上,如果銀行未能正確和全面履行其受托權利及義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還是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的。因此,明確銀行在委托貸款業務中的角色定位至關重要。
(壹)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權利
? 1.銀行作為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和/或借款人收取手續費的權利,且手續費的收取不與委托人的利息是否收到掛鉤。
2.銀行有權利審查委托貸款用途。用途須符合《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根據《貸款通則》第20條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3.銀行不承擔委托貸款風險。根據《貸款通則》第7條規定,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 (二)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
1.銀行要確保自身有接受委托人委托發放委貸的資格。《貸款通則》規定,貸款人必須是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根據2000年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應向人民銀行備案,但此規定在《中國銀監會關於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公告》(銀監發〔2007〕56號)已經失效。
2.根據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必須審查委托貸款資金來源是否合法,以防止委托人通過委托貸款業務進行違法活動,或者通過委托貸款將黑錢洗白。
3.銀行有審查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合法的義務。(1)對委托人而言,委托人應是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目前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信用社、外資銀行及其在華分支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除投資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委托人獲得有權部門批準的除外)作為委托人的委托貸款業務暫不受理。(2)對借款人而言,借款人包括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同時要註意對借款人的資格限制有2方面:①單位內設職能部門不能作為借款人;②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借款人不能是委托人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
4.銀行有按照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的義務。
5.銀行向委托人履行報告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99條和401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因此銀行應向委托人報告借款資金去向和借款人還款情況。
6.銀行協助委托人收取委托貸款利息和逾期催收義務。根據《合同法》第404條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據此銀行應將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貸款利息支付給委托人。
根據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在委托貸款逾期後,銀行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頻率向借款人進行貸款催收,並將催收結果書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需要銀行繼續協助回收委托貸款的,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另行簽訂書面委托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