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網貸被騙,簽訂了電子合同,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證明確實被騙,如果被騙則沒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不是簡單地將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問題,而是如何在網絡中重建具有類似法律價值的規範。原因是: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都可以被視為書面形式,無論它是“紙張”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質書面形式最基本的功能是可以將信息長期保存備查。
3、確定原始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是指信息第壹次附在紙質介質上且此後未發生變化。
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是什麽?
人民法院應當區分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獨立、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屬於間接證據範疇。電子合同是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和篡改,並且容易因人為因素和技術條件而出錯,因此也應將其歸類為間接證據。因此,電子合同被賦予了證據效力。
(1)表示文檔的來源;
(2)表明簽字人已確認文件所載內容;
(3)證明簽字人對文件的正確性或完整性負責的證據。
它還可以像書面文件的簽名壹樣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電子信息壹般存儲在計算機中,壹般有兩種方式呈現給法庭。
電腦顯示器上顯示的(1);
②打印出來。中國的做法是要提交原件,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電子數據的計算機打印副本不能視為原件,而屬於副本或謄本。
(1)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我們沒有“文件”的法律定義,但傳統觀點認為它是書面的,可以提供壹些信息。然而,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許多國家已經意識到利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其中指出:由於數字信息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因此可以作為書面文件使用,不能僅僅因為信息是數字的就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確定交易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傳統書面合同文件被存儲在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取代,這些電子文件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規定,任何壹方不得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不是原件為由而否認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區分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現實生活中,網絡貸款是合法的,但必須通過合法渠道進行。如果電子合同是在欺詐的情況下簽署的,則是非法的,簽署的電子合同是無效的,因此不必過於擔心受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