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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北京8月6日電(記者李萬祥)今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息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司法解釋將於2065438年9月1日實施。新司法解釋明確,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機關應當予以保護。
“目前,用於生產經營的民間借貸大幅上升。相反,民間終身借貸大幅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分析,改革開放以後,特別是1993以後,民間借貸的主體逐漸從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之間的借貸。
據了解,我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於變動期,經歷了從全國統壹貸款利率到按照國家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過程。
“利率市場化不等於利率無限,也不等於利率無序。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必須控制。”杜萬華指出,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控制,既要考慮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性,也要考慮借貸雙方作為市場主體的真實需求。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判決中普遍采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改革勢在必行。”杜萬華表示,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如何調整,固定利率上限如何確定,是審判實踐中壹系列亟待回答的問題。
最高法1991出臺《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明確提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如果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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