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公積金異地貸款條件的規定
1.住房公積金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含)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計算繳存時間。
2.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不能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3.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
4.職工須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異地公積金貸款流程
1,商務咨詢
由於不同城市貸款業務的差異,職工辦理異地貸款業務要咨詢所在城市的公積金管理核心,公積金管理核心會壹次性告知貸款審核所需材料。
2.提交申請
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城市公積金繳存核心提出申請,城市公積金繳存核心根據職工申請對職工繳存的貸款進行核實,為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首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核實信息
貸款市公積金核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對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給繳存市公積金核心。城市公積金繳存的核心是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賬。
4.識別並記錄貸款情況。
異地繳存職工貸款還款期間,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的,原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核心和轉移城市公積金核心。轉入城市公積金核心在收到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應及時重新識別和記錄異地貸款情況。
5.償還貸款
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核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核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並根據貸款合同約定,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償還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
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以下單位及其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來職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市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詳情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壹年度月平均稅收收入計算。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