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租金支付超過家庭收入比例的;
(四)被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災害、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退休人員;
(七)出國或港、澳、臺定居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存放或轉移的;
(十)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壹)因參軍、上學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依法允許提取的其他情形。
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至第(五)項提取住房公積金,其賬戶存儲余額不足的,也可以申請從配偶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和額度。
1.符合提款條件(1)的,應在壹年內提款(提款期以發票註明的最後壹次付款日期為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總價款(費用)。
2.符合支取條件(二)的,可在壹年後每年支取壹次,支取金額不超過當年還款本息總額,賬戶內存款金額至少保存壹年。
3、滿足提取條件(3),每年壹次。提取金額不得高於超過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租金總額。
4、滿足提取條件(4),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10元。
5.符合提取條件(五)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後2個月內辦理,在因重疾住院或者出院後1個月內辦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活動所需的個人費用總額。
6.符合提取條件(1)、(3)、(5)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保留余額不足100元。
7.符合提取條件(6)至(13)的,個人賬戶余額全部提取,賬戶註銷。
三、提取程序
1.申請人到單位所在地管理部營業廳或單位財務部門領取《滄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填表後交單位審核並加蓋財務專用章;
3.攜帶相關材料到單位所在地管理部門業務大廳辦理審批;
4.將取款憑條交回我單位財務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四。參考資料:
滄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list.asp?cid=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