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年度利潤出來後,進行必要的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
年度企業所得稅-當季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應納(已退)企業所得稅
怎麽算賬?
1.最終結算。企業所得稅按年征收,按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時限在年度後五個月內,這是企業進行全面自查自核的機會,也是調整的最後機會。不應從所有成本和費用中排除準備金的全額,以確保不支付錯誤的稅款(多付),並減少少付(逃稅)的風險。
二、匯算清繳是壹次納稅調整,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通過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只是減少了企業稅後可供分配的利潤。
三、解決中應把握的幾個方向:
1.收入:主要是檢查所有應該入賬的項目是否都已經入賬,特別是往來賬款是否還存在,應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主要是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結轉是否多。
3.費用:主要是計提項目是否符合要求,有無超計提(特別是與工資有關的項目);收費渠道是否正確;實際扣除項目是否計算正確(特別是招待費、廣告費);
4.納稅情況:除主體稅種外,是否按規定繳納了其他小稅種,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等。
需要財務表格~還有調整表格等~ ~
具體妳需要查看匯算清繳的相關文件,當地稅務機關會有指導性文件供妳參考。可以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怎麽回答選自我組的貓貓同學~
安徽省今年匯算清繳的指導性文件如下:其他省市完全可以參考,稅法全國統壹~
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匯付過程中,要特別註意收入、成本和資產損失的核算,增加的要及時增加,降低涉稅風險。
收入項目的增加
在匯算清繳的過程中,要把握壹個原則,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或者其他稅收優惠,都應當作為應稅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同時也要把握哪些收入屬於不征稅收入,哪些收入屬於免稅收入,哪些收入在會計上不被確認和稅法上應視為銷售收入。例如,某企業2065年2月438+2002年將45萬元外購商品用於職工福利,未納入核算,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作為銷售額處理,增加應納稅所得額45萬元。
成本項目的增加
成本費用壹般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稅前扣除,即當期的成本費用,不管有沒有付出錢,都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不屬於當期的費用,即使當期已經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當期成本費用,應按稅收政策作特殊規定處理。應重點關註管理費用、開辦費、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對稅前費用有特殊的標準和範圍。例如,2012年,某企業實現銷售收入5000萬元,支付工資總額1.5萬元,當年提取1.5萬元用於職工教育。當年可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費=150×2.5%=3.75(萬元),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0-3.75=6.25(萬元),但允許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註意銷售費用中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傭金費。例如,某公司2012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500萬元,債務重組收入50萬元,當年發生的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5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3000+500)×15%=525(萬元),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50-525=25(萬元)。
關註利息支出、匯兌損失、金融機構費用等。在財務支出上。稅法規定稅前貸款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
資產損失項目的調整和增加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兩類。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發生並經過會計處理的當年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並已進行賬務處理的年度報告中予以扣除。資產損失申報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1)明確指出,企業未按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的,允許追回至損失年度扣除,追回確認期壹般不超過5年。
例如,某企業2011發生資產損失70萬元(實際資產損失),企業在稅前計算扣除,但因操作人員失誤未向稅務機關申報。2012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時未進行損失抵扣申報,因此該資產損失在2012年度匯算清繳時無法抵扣,需要作為增稅處理,但可以在2015年度之前申報抵扣。
各種準備金的增加
根據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含壞賬準備)和風險準備金等準備費用不得扣除。現行稅法只允許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的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計提的準備金,其他企業計提的準備金壹律不允許在計提時在稅前扣除,否則將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2013 12 31之前,金融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為: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 2065438如為負數,應相應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明確,2013、12年6月前,金融企業向涉農企業和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次級貸款,撥備率25%;對於可疑類貸款,撥備比例為50%;損失貸款,撥備率為100%。如2011,某金融企業提取各項準備金125億元,全部在稅前扣除。2010年末,貸款損失準備余額為10億元。2011年末,關註類貸款500億元,次級貸款200億元,可疑類貸款60億元,11。則允許稅前可抵扣貸款損失準備金2011 = 3000×1%-10 = 20(億元),農貸稅前可抵扣準備金= (500× 2%+200× 25%+6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