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條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
2.在信用合作社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普通賬戶;
3.企業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卡;
4.服從信用社的管理,如實向信用社提供有關業務信息,按時報送報表和業務計劃;
5.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6.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規範的企業管理。
第二,政策
1.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貸款對象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信貸支持對象的要求;
3.與其他銀行、信用社沒有借貸關系。企業必須在壹個信用社貸款,不存在多頭貸款的問題;
4.企業應在發放貸款的信用社轄區內經營,不得跨地區放貸。
三。項目的可行性
1,原料有來源,原料供應有意向協議;
2、產品質量合格,有長期穩定的市場,產品銷售是意向性協議;
3.有可觀的利潤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4.企業有生產的技術支持;
5.企業對外負債占總資產的比例低於70%。對於流動資金貸款,企業自有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必須大於30%;對於固定資產貸款,企業自有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必須大於50%;
6.新項目自籌資金必須在50%以上,有註冊資本證明;
7、新項目必須有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四,貸款的安全性
1,保證人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替代償還貸款的能力,且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須是地上固定、易於變現的,貸款額度必須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內;
3.質押、憑證、權利真實清晰,票據合法有效。
動詞 (verb的縮寫)貸款的好處
有明確可靠的償還貸款本息的渠道,企業每年結清利息後可拿出壹定資金償還貸款本金。
第六,企業的誠信
企業無逃廢債行為,無惡意拖欠信用社及其他銀行、其他單位和個人貸款和貨款的歷史。
七、對農村信用社的要求
1.在支農的前提下,信用社自己組織的資金有足夠的富余資金發放這筆貸款。每5000萬元結余資金最多只能發放10萬元公司貸款。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借入資金發放企業貸款或再貸款;
2.如發放此項貸款,該企業貸款占信用社貸款總額的比例不能超過65,438+00%;信用社最大十筆貸款占總貸款的比例不能超過50%。
3、市州聯社、信用社必須有貸款可行性報告,有充分的貸款理由,並對存在的不足有改進措施;
4.市州聯社、信用社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多數同意,其中:董事長、主任必須同時同意,並分別標註“同意”字樣;
5.市、州、聯合信用社主要負責人必須在上報的所有貸款信息上簽署“真實、正確”字樣。
6、貸款責任人(信用社、縣聯社、市聯社信貸員、主管信貸的領導、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政策
分銷管理
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可持貸款憑證、戶口本或身份證到信用社申請貸款,也可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直接發放到農戶家中,並逐壹填寫借條。
第十壹條信用社應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臺賬,並根據變動情況變更臺賬。
貸款憑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明細賬壹致。如有不壹致,以借據為準。
第十二條對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憑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後,信貸員應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生產經營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應對提供給信貸評估小組的檢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期限
第十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壹年。如果由於嚴重的自然災害而拒絕收獲,則可以推遲歸還。
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區間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結算方式與壹般貸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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