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
民間個人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
在高利貸活動中,高利放貸再高利放貸達到壹定數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非法數額較大,構成高利轉貸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容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以自有資金合法收入高息放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如果發生借貸糾紛,屬於民事調整範疇。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