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透過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為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從1985年開始將法定存款準備率統壹調整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為適當集中資金,支持重點產業和項目的資金需求,也為了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兩次上調了法定準備率。1987年從10%上調為12%,1988年9月進壹步上調為13%。這壹比例壹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我國的法定準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按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壹般存款帳戶,統稱備付金存款帳戶,用於資金收付。198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備付率做了具體規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家銀行經營的特點重新確定了備付率,工行、中行不低於6%,建行、交行不低於5%,農行不低於7%。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來各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並,稱為準備金存款帳戶;法定存款準備率從13%下調到8%,超額準備金及超額準備率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1999年1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1月21日起下調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從2003年9月2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即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的6%調高至7%。
從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的六次調整
時間 調整為 調整原因
1985年 統壹為10% 為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
1987年 從10%上調為12% 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
1988年 進壹步上調為13% 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
1998年3月21日 從13%下調到8% 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
1999年11月21日 由8%下調到6%
2003年9月21日 由現行的6%調高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