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會費是縣和區政府的另壹個主要收入來源。清代壹般是為滿足地方財政需要而出資,比如修建辦公項目,然後再向民間出資,派遣工人。民國以來,攤派成為地方軍閥和各級地方當局搜刮鄉村財富的重要手段。這種現象在華北農村極為普遍。根據對河南農村的調查,區公所最艱巨的任務是分配資金。當縣政府被命令分配資金時,它召集各區負責人,根據地區的大小和土地的數量商定每個區應分配的金額。區長下鄉,叫常寶,然後按各保土地分配定額,於是常寶挨家挨戶分攤給農民”(註:國民政府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河南農村調查,第73頁。)。特別是在軍閥混戰時期,士兵的分攤差額巨大。1930年,豫戰區各縣的兵差總額達1074萬元,平均攤到5元,是全省平均每畝田稅、附加稅的近30倍(註:鄭啟東:近代華北攤派(1840 ~ 1937))。由於分攤會費在國家財政體系中不征稅,大多是臨時性的,因此成為各級地方官員和農村權力精英中飽私囊的絕佳機會。據悉,到1933年中期,河北邢臺縣山川區40個鄉鎮繳納了數倍於預算的治安款,超出部分被區政府和民間組織揮霍壹空(註:張幼儀:《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三輯第73頁)。)。兵差成了貢獻的主要項目,最終還是由貧苦農民承擔。王銀生描述了河北清苑縣薛莊村的情況。“清苑縣薛莊村有20戶人家租地種田。這20戶人家租的地,其中最多只有3畝地屬於薛莊村人,其余地主都不在村裏。租地種田的二十戶人家,只有壹戶清楚地知道,他不會代替他的地主去承擔軍人的義務。”“大部分不住在農村的地主,他們應分得的兵都是他們佃戶產生的。.....壹般是住在村裏的中小地主負責他們的大部分兵。但實際上,他們的這部分負擔往往是通過提高租金轉移給佃農的。”(註:張幼儀:《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73頁。)
民國時期除土地稅和攤派外,還有多種苛捐雜稅,雜捐名目從宰捐、獻花、捐煙到捐糞不等,是地方政府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由於每種捐贈的金額較小,縣政府通常不設立專門的征收機構,而是采取征收制,由當地士紳和商人承包。“(山東)菏澤縣的招商稅制全國都壹樣,弊端很大!比如交個稅,每年申請金額300元,縣政府壹開始就收這個數額;次年,省委派員監督投資合同,結果中標金額3000元,比原金額高出10倍。包工頭的過分敲詐可見壹斑。”(註:(鄒平)《鄉村建設》第4卷第9期,1934,10,第13頁。能承包收雜款的,壹定是有權勢的地方豪強,壹定是與統治鄉村社會的權力精英和基層官員緊密結合的。
被逼的強硬派,村民怨聲載道,區級政府的行政任務必須完成,包家場兩面受氣,進退兩難。壹些表現良好的鄉長和嘉寶酋長不願意承擔這項艱苦的工作。比如河北省昌黎縣李灣河鄉鄉長王小厚,曾經為了逃避苦役逃到海關。另壹方面,大多數基層官員在征稅過程中使用各種非法手段為自己獲取額外利益。朱德新的研究表明,在豫冀壹些地方,鄉長和嘉寶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侵蝕團體經費(地方自衛武裝經費),私賣槍支彈藥後挪用公款,利用擔任農田買賣見證人的職務之便貪汙,虛開支出、緩報預算,虛報工程造價,將違法費用分攤在合法費用中,層層增加,偷換余額,巧妙偽造賬簿。各種手法都用到了極致(註:朱德新:《三四十年代河南冀東嘉寶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第139 ~ 141頁。)。
從稅收的資源配置模式可以看出,民國時期地方政府在動員鄉村資源的過程中,區、鄉、常寶等與國家政權、鄉村連成壹體的權力主體,變成了土豪劣紳,與清朝時期有很大不同。清朝以前,鄉村權力精英主要由科舉產生的士紳組成。他們在官方政治文化中認同皇權,並受到科舉自上而下的制度制約。雖然沒有自下而上的社會制約,但也沒有惡性膨脹。然而,民國時期的軍閥政權在依靠鄉村士紳動員鄉村資源的同時,擴大了鄉村精英的權力資源,卻缺乏吸納他們的制度渠道。南京國民政府在所謂的政治練兵時期,試圖以地方自治和保甲制度來限制土豪劣紳的權力擴張,使地方行政權力步入官僚政治的軌道來實現現代化,卻反而在制度框架內為土豪劣紳濫權漁利提供了依據。
在以稅收為核心的權力網絡中,位於封閉村落中的同體華北農民,面臨著土豪劣紳的鄉村精英的權力壓迫。包括大量自耕農在內的貧困階層與鄉村權力精英的矛盾已經到了非常尖銳的程度,但他們對國家上層權力的運作卻出奇的麻木。壹位遠道而來的客人回到河南南陽農村後,農民們圍過來打聽以下事情:北方的收成、糧食、土匪怎麽樣了?宣彤皇帝居住的宮殿發生了什麽事?現在誰住在這裏,有沒有總統等。(註:朱德新:《三四十年代河南冀東嘉寶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第205頁。)。村民只知道殺人交稅。“誰當皇帝總要人民過日子”實際上被排除在國家權力體系之外。他們對鄉村權力運作的認同是在體制外的政治文化層面發揮作用的。這是壹種低級的、缺乏整合的權力合法性。當鄉村精英濫用權力,各種天災人禍使村民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矛盾往往會表面化,甚至演變成武裝沖突。
國家權力對華北鄉村的滲透和村民的政治文化反應,反映出國家行政權力與鄉村社區之間的雙向權力關系已經到了相當緊張的程度。抗日戰爭開始後,* * *生產黨在對華北根據地鄉村社會資源的重新制度安排中,以鄉村精英為主要目標。在山東根據地的莒南、萊蕪兩縣,* * *生產黨把土豪腐敗列為第壹鬥爭目標,而減租減息則列為第四(註:(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42。)。
國民黨政權在華北農村的最終失敗表明,在國家權力推進現代化的政治動員過程中,制度安排應與農村社會變遷的內生結構相協調,將人納入資源配置和權力運行網絡的制度框架。事實上,在1949之前,各級上層政府的職能除稅收外,從未滲透到村社(註:費正清:《中華民國華僑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1版,第35頁。)。20世紀30年代,梁漱溟指出了南京國民政府地方制度創新的這壹根本弊端,呼籲鄉村社區“新的組織結構和新的治理方式”(註:《梁漱溟文選》,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版,第369頁)。)。拋開他所實施的鄉村建設運動的各種社會、經濟和文化條件的制約,這種認識本身就觸及了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的深層結構。本文的基本結論是,土地制度的變遷和分配方式的轉變是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最關鍵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