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存款的定義是存款人將暫時未使用的余額存入銀行。只有壹種可能,收款銀行不願意接受存款。即接收銀行本身有大量的儲蓄,少量的貸款。這樣存貸差就大了。妳放不下錢。因為放貸風險太大,銀行沒有能力控制風險,寧願不放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其吸收大額存款,銀行放貸的壓力會更大。只有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才會不願意接受大額存款。2.買家沒有折扣。民間融資是市場行為,“沒有利潤就沒有市場”是最起碼的條件。銀主(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希望從自己的資金中產生利潤。同樣的風險下,資金總是願意流向利潤高的地方。在銀行同樣存款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壹小部分的優惠,自然願意從銀行取出來,存入自己願意支付優惠的銀行。前提是有企業願意為此打個折,有能力打個折。往往中間商和出資人急於求成,程序上要求企業出具折扣券。而大部分企業沒有貼現利息的能力,就找資金供應商將資金存入企業賬戶。企業開出貼現備忘錄後,下賬的資金方將資金回籠。企業以為這樣巧妙的做法可以糊弄出資人,卻忽略了出資人會在實地操作前當面驗證企業的實際貼現能力。所以很多生意都在這個環節,停了,沒法繼續了。想象銀主像雷鋒壹樣做慈善,做誌願捐獻,或者希望銀行能代他支付貼現(這是銀行系統不允許的,除非行長願意為此坐牢),都是不現實的。3.缺乏知識和能力。首先需求方是無知的。存貸款是兩條線。銀行存款,如上所述,壹般不受限制;貸款受其職位權力的限制。每家銀行都有風險控制機制。壹般分行的放貸風險只有1000萬人民幣。如果超過,必須報上級分行批準。超過3億的,壹般需要報總行審批。中介(連接雙方的中介)通常關註銀行的付款確認和企業的利息貼現能力。開具銀行的收款確認書並不難,主要是銀行尤其是分行必須向分行申請開具收款確認書,然後才能蓋章。任何由總統簽署的沒有蓋章的證明都沒有實質意義和法律效力。給分行的申請,壹旦分行確認蓋章,就會產生風險。如果沒有,就不會有錢存入銀行。在支行眼裏,就是支行行長工作不嚴謹,直接影響支行行長在系統內的績效質量得分,也間接影響支行行長的獎金和晉升機會。所以很多支行在沒有見到出資人資金的情況下,都不願意出具付款確認函。另壹方面,收款行通過吸收市場資金獲得了存款業績,但也有放貸業績。壹個企業願意支付壹個折扣,因為它知道引入存款後,銀行可以將其貸給該企業。這是壹種連鎖關系。但是,如果買家前期沒有做好,銀行可以配合貸款嗎?銀行批準了嗎?獲得信用額度?這些工作都還沒做,最後買家也拿不到貸款。他怎麽會願意支付折扣呢?所以中間人在程序上不要盲目操作。相信有了銀行付款的確認和企業出具的折扣備忘錄,事情就成功了壹半。其實我們要註意的是:這個有錢的企業有沒有資格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沒有還貸能力?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我相信沒有多少銀行行長敢拿自己的職業生涯和生命冒險去接收這樣的直存資金。最根本的問題是,銀行行長吸引存款容易,貸給企業難。直接強行批準押金給企業使用?沒用的。因為銀行系統的制度是鐵定的,不能松動。存貸款兩條線。行長只有審批貸款的權限,貸款要上報上級行,超過幾個億要上報省分行。省行審批後,分行下命令,分行才能給企業貸款。如果企業沒有放貸能力,根本拿不到貸款。這不是企業法人和銀行行長的私人關系可以解決的問題。這是銀行鐵的制度。其次,供應商混淆了資金和存款的類型。融資有很多種金融。同業存款、協議存款、企業協議存款、期初活期存款,看起來都和直接存款差不多。但在現實中,它與直接存款的做法和性質完全不同。它的風險和收益也不壹樣。不否認貨幣來源的真實性,還是錯配,配不上。如果只憑主觀意願作為直接存款來借,怎麽可能成功?因此,十有八九。本文供同行們討論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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