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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中抵押權如何設定

壹、委托貸款中抵押權如何設定

委托貸款中,借款人為貸款提擔抵押擔保的,債權和抵押權人必須是同壹個人。

1、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壹方將壹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壹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壹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壹方稱借款人。

2、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其中包括抵押擔保方式。在抵押擔保法律關系中,貸款人為抵押權人,借款人為抵押人。

二、解押抵押權人委托人可以是車主嗎?

可以的。

機動車解除抵押不壹定需要本人親自去辦理的,當事人不能去辦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其辦理,但需要出具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汽車抵押貸款主要是用於汽車消費,在車貸款還清之後,可以到相關部分解除抵押手續,將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具體準備的資料有:

1、《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屬於人民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還應提交人民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5、屬於委托代理人(或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理的,還應提交機動車業務委托書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近幾積極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但房屋登記機構在辦將貸款人(受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也造成了登記錯誤。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的相關內

壹、委托貸款的基本內容

(壹)含義

貸款種類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可以看出,委托人的義務為提供貸款資金,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承擔貸款,並取得相應的孳息;受托人的義務為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收取手續費。

(二)背景

委托貸款系典型的民間借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向來對資本市場進行嚴格監律所禁止。為了調劑企業間資金的余缺,發揮資本的最大效應,也為了引導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將其納入金融監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貸款通則》對委托貸款事項及時做出了明確規定。委托貸款壹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壹方面拓寬融資渠道,也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及時進行監管。正,所以近年來委托貸款發展迅猛。

(三)性質

1.業務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銀發〔2003〕25號)及銀監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由此可以看出,委托貸款業務屬於表外業務,商業銀行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信用風險。

2.法律方面

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事責任。間接代理指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為間接承擔民事責任。兩者區別如下:

第壹,直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中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作用於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內容的內容則約束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間接》。

根據第三人在與受托人簽約時是否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間接代理又可分為顯名的間接代理與隱名的間接代理。顯名的間接代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該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貸款中,不管是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分別簽署的模式,還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的模式,其實質都是顯名的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二、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

實務中,委托貸款有雙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簽訂委托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貸款人和借款人***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無論是何種模式,委托貸款中都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還有委托人、貸款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委托貸款合同關系。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

(壹)關於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的幾種觀點

關於委托貸款債權人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是債權人。其主要理由為:其壹,根據訴訟地位認定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相關規定,委托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產生,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人,而貸款人(受托人)則可以直接借款人,由此認為委托人不是債權人,貸款人(受托人)才是債權人。其二,根據《貸款通則》的精神認定債權人。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不能成為借貸業務的債權人。

(二)評議

1.基於《批復》規定認定債權人並不科學

2014年,最高人民在《山東鑫海投資有限公司、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城西支行與山東啟德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委托合同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委托貸款中的訴訟主體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而並未提《批復》的相關規定。這表明,在《合同法》出臺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委托貸款訴訟主體的認定應適用《合同法》。

2.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它所體現的是對貸款人的行業要求,更多體現著行政監管,並不是法律意義的概念。債權人系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壹,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壹定行為或者不實施壹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由此可見,債權人是壹個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應為委托人

1.從代理權性質來看

委托貸款中受托人的代理實質就是顯名的間接代理,應適用《合同法》關於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委托人為債權人,這在最高人民的相關判例中已經明確。

2.從權利義務壹致原則來看

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貸款中,貸款資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收回,貸款人(受托人)只有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及收取手續費用的權利。

3.從委托貸款初衷來看

委托貸款制度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引導民間資金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順利貫徹和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並不影響金融監管部門調取相關數據信息,不影響宏觀調控。

4.從財產歸屬來看

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屬於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不在貸款人(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5.從委托貸款良性發展來看

委托貸款壹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壹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使得企業有機會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促進經濟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確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有利於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

四、委托貸款中房屋抵押權登記

(壹)目前的幾種做法

各地房屋登記機構對委托貸款抵押登記有以下做法:

第壹,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

第二,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這也是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又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委托貸款大致可分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商業委托貸款。許多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兩類委托業務時進行區別對待,即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委托人公積金中心,商業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托人金融機構。

(二)以債權人認定為核心進行抵押權登記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將委托貸款中的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將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既不違背法律對委托貸款的制度設計,又有利於充分發揮委托人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減少房屋登記機構的行政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夠體現房屋登記作為公示公信的壹種方式,而非“賦權”行為,這也符合《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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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近幾年,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迅速,積極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但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類貸款抵押登記時,往往將貸款人(受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這不但挫傷了委托人的積極性,也造成了登記錯誤。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壹、委托貸款的基本內容

(壹)含義

貸款種類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其中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從而可以看出,委托人的義務為提供貸款資金,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承擔貸款風險等。委托人的權利為收回貸款,並取得相應的孳息;受托人的義務為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受托人的權利為收取手續費。

(二)背景

委托貸款系典型的民間借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向來對資本市場進行嚴格監管,企業間資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為了調劑企業間資金的余缺,發揮資本的最大效應,也為了引導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將其納入金融監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貸款通則》對委托貸款事項及時做出了明確規定。委托貸款壹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壹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務,又使得職能部門能及時進行監管。正是因為具備四方***贏的特征,所以近年來委托貸款發展迅猛。

(三)性質

1.業務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銀發〔2003〕25號)及銀監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由此可以看出,委托貸款業務屬於表外業務,商業銀行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2.法律方面

代理可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間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間接承擔民事責任。兩者區別如下:

第壹,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中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作用於代理人,間接轉給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內容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間接代理的內容則約束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間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

根據第三人在與受托人簽約時是否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間接代理又可分為顯名的間接代理與隱名的間接代理。顯名的間接代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該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貸款中,不管是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分別簽署的模式,還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的模式,其實質都是顯名的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二、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

實務中,委托貸款有雙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簽訂委托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貸款人和借款人***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無論是何種模式,委托貸款中都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還有委托人、貸款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委托貸款合同關系。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

(壹)關於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的幾種觀點

關於委托貸款債權人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是債權人。其主要理由為:其壹,根據訴訟地位認定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相關規定,委托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產生,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人,而貸款人(受托人)則可以直接借款人,由此認為委托人不是債權人,貸款人(受托人)才是債權人。其二,根據《貸款通則》的精神認定債權人。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不能成為借貸業務的債權人。

(二)評議

1.基於《批復》規定認定債權人並不科學

2014年,最高人民在《山東鑫海投資有限公司、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城西支行與山東啟德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委托合同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委托貸款中的訴訟主體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而並未提《批復》的相關規定。這表明,在《合同法》出臺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委托貸款訴訟主體的認定應適用《合同法》。

2.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它所體現的是對貸款人的行業要求,更多體現著行政監管,並不是法律意義的概念。債權人系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壹,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壹定行為或者不實施壹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由此可見,債權人是壹個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應為委托人

1.從代理權性質來看

委托貸款中受托人的代理實質就是顯名的間接代理,應適用《合同法》關於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委托人為債權人,這在最高人民的相關判例中已經明確。

2.從權利義務壹致原則來看

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貸款中,貸款資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收回,貸款人(受托人)只有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及收取手續費用的權利。

3.從委托貸款初衷來看

委托貸款制度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引導民間資金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順利貫徹和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並不影響金融監管部門調取相關數據信息,不影響宏觀調控。

4.從財產歸屬來看

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屬於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不在貸款人(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5.從委托貸款良性發展來看

委托貸款壹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壹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使得企業有機會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促進經濟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確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有利於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

四、委托貸款中房屋抵押權登記

(壹)目前的幾種做法

各地房屋登記機構對委托貸款抵押登記有以下做法:

第壹,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

第二,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這也是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又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委托貸款大致可分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商業委托貸款。許多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兩類委托業務時進行區別對待,即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委托人公積金中心,商業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托人金融機構。

(二)以債權人認定為核心進行抵押權登記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將委托貸款中的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將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既不違背法律對委托貸款的制度設計,又有利於充分發揮委托人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減少房屋登記機構的行政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夠體現房屋登記作為公示公信的壹種方式,而非“賦權”行為,這也符合《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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