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掛鉤制度,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15倍計算,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15倍對應的金額壹年內不得辦理提取。貸款額度不高於以下三項計算結果和規定的最低值。
(壹)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15倍計算。賬戶余額以借款人和配偶申貸時點正常繳存余額為準。
(二)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繳存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借款申請人僅本人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繳存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
(三)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購買首套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購買二套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