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理由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騙保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萬元以上的保險詐騙可以立案。保險詐騙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的規定,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