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石愛華
正在辦理業務的中介魏。
我在手機屏幕上刷臉,我的財產被轉移到了別人的名下。
2020年6月5438+2月,北青神曾舉報廣西南寧壹中介利用APP“刷臉”功能私自轉讓他人房產。
本案中,中介人韋袁鵬夥同曾誌寧、許瓊雲利用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官方APP的“漏洞”,以查詢房屋檔案為名刷賣方臉,私自將房產過戶至買方或持有人名下,再利用該房產辦理抵押貸款,將抵押款轉入指定賬戶。2020年3月至6月5438+00,3人在南寧作案29起,涉案金額4000余萬元。
2020年6月5438+10月,公安機關立案後抓獲3人。2021年底,南寧市檢察院以盜竊罪將三人起訴至南寧市中級法院,該案於2022年6月壹審開庭。
2023年元旦前夕,受害業主終於收到壹審判決書:魏袁鵬、曾誌寧、許瓊雲因盜竊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被騙的房子也將回到原房主名下。
2023年元旦前夕,壹位受害車主拿到了判決書。根據判決,被騙的財產將回到他的名下。
無限制_ _ _ _ _
2023年10月3日,65438,盧柯得到了判決。困擾他和其他28個家庭兩年多的“壞心事”終於告壹段落。
2020年4月,盧柯將他母親名下壹套133平方米的房子放在網上出售。幾個月後,自稱是優秀中介的魏聯系了他,說他已經找到了買家。
同年9月26日,買賣雙方與中介在優居店簽訂了《房地產代理合同》,盧柯收到定金3萬元。他回憶說,在簽署合同的當天,魏使用了壹款名為“疵中鄧某”以“刷臉”為由,要求查房時進行人臉認證。“他用手機調出人臉認證的界面,屏幕中央有壹個人臉形狀的框,和支付寶的人臉認證界面非常相似。”
20天後,盧柯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到,他的房子在簽約當天就過戶到了買方名下,但中介魏卻再也聯系不上了。隨後,盧柯報了警。
在報案的過程中,盧柯發現他不是唯壹的受害者。許多賣家表示他們從未聽說過“邕中事發前的e登。由於該應用程序的人臉信息認證界面沒有文字或語音提示,當魏袁鵬刷臉時,他們當時並不知道他們正在操作什麽業務。房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讓了。壹位業主提供的“E登”軟件截圖顯示,名下這套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房子僅以70元的價格轉讓給了買家。
壹時間,記者了解到,“e登”是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於2018年4月推出的網上業務辦理平臺。南寧市房地產綜合服務平臺的用戶手冊顯示,用戶可以“簽到”“足不出戶,在家授權辦理房屋買賣、抵押等業務”。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曾告訴記者,事發前,網上房產過戶流程包括填寫信息、簽訂電子合同、繳納稅費、人臉認證等環節。其中,電子合同的簽名和人臉認證必須由本人完成。
記者了解到,魏是優居地產的加盟商。他利用中介的便利,在相關平臺上獲取大量房源信息,選擇全款購買的優質房產。魏、曾誌寧、許瓊雲利用“零首付買房”的噱頭吸引買家,或支付好處費吸引持有人,並安排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獲取雙方信息。
簽訂合同後,魏袁鵬會當場向賣家支付少量定金,然後以文件搜索的名義騙賣家在“E登”APP上刷臉,並冒充業主簽名將房產偷偷轉移到買方或持有人名下。由於文件搜索是房地產交易中的常規流程,因此大多數業主並不懷疑。然後,魏等人要求買方或持有人配合他們處理交易房產的私人抵押貸款,並將獲得的抵押貸款記入魏指定的銀行賬戶。
據南寧中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自2020年3月至6月5438+00,三人使用相同手段在南寧實施犯罪29起,涉案金額4000余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曾誌寧、許瓊雲為謀取非法利益,將房產秘密轉移至買受人名下,已構成盜竊罪。房產過戶後,要求買受人配合他人抵押借款,並將借款轉入魏指定的銀行賬戶,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認為,三人的盜竊行為和合同詐騙行為均為牽連犯,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魏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曾誌寧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許瓊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已查封的財產將依法返還原財產所有人;被告人魏袁鵬、曾誌寧、許瓊雲因盜竊向原財產所有人支付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並按比例賠償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魏袁鵬、曾誌寧、許瓊雲繼續賠償。
審判通知
兩名同夥與主犯有債務。
隨著案件的審理,其背後的壹些犯罪細節也被揭開。魏的兩名同夥在供述中提到,他們與魏之間存在債務關系,因無力償還債務,他們與魏合作實施“騙房”計劃。
10 2022年6月25日上午,該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三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三名訴訟代理人出庭,部分業主旁聽了庭審。當天參加會議的業主秦女士說,三名被告通過視頻方式出庭。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並出示了購房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不動產查詢憑證、銀行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袁鵬、曾誌寧、許瓊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房產過戶後,三人要求買方與他人合作抵押貸款,並將貸款轉入魏指定的銀行賬戶,這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秦女士說,魏在法庭上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他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另外兩名涉案人員及辯護人提出異議。
法庭上,被告人曾誌寧表示認罪,但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盜竊系魏單獨實施,未與曾誌寧商量,二人之間不存在盜竊的合謀;曾誌寧在申請住房貸款時,沒有考慮核實房屋所有權是否合法。他不知道房子是魏袁鵬偷的,也沒有從魏袁鵬的盜竊中獲利。他請求法庭寬大處理。
被告人許瓊雲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沒有夥同魏、曾誌寧盜竊他人財物,也不知道房屋的來源。他只是按照魏的安排介紹業務,只收取傭金。他的辯護人提出許瓊雲沒有與魏袁鵬勾結,這不構成盜竊罪,並請求法院無罪釋放。
判決書顯示,經查,三名被告人對協商的時間、地點、具體流程及分工均供認不諱,且內容壹致:魏負責找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轉讓房產,曾誌寧、許瓊雲找“金主”辦理抵押貸款並陪同看房、辦理貸款流程,所得資金由魏控制、支配。
據被告人許瓊雲、曾誌寧供述,2020年5月、6月的壹天,魏袁鵬提出,因資金缺口巨大,想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過戶到買方名下,再抵押給私人,用抵押貸款彌補資金缺口,再慢慢申請銀行貸款。
許瓊雲承認,當魏袁鵬提出這個想法時,曾誌寧沒有說話,但他反對。但許瓊雲提到他們兩人都曾向魏借過錢。當她表示反對“騙房”計劃時,魏袁鵬要求她歸還之前借的654.38+30萬元及利息,因為沒有錢還給他,所以她不得不與魏袁鵬合作繼續。
此外,部分房產過戶時曾誌寧也在現場。他還利用“E登”刷買賣雙方的臉進行轉賬,甚至直接以買家的身份與受害人簽訂合同。被害人的部分房屋被抵押後,部分款項被轉入曾誌寧和許瓊雲的個人銀行賬戶。
本院認為,曾誌寧、許瓊雲對魏袁鵬的盜竊行為知情,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房子“回來了”
對於秦女士和其他20多名受害者來說,房子能否順利收回是他們在案發後最關心的事情。
庭審中,控辯雙方還就案件性質和房產處置問題進行了討論。
被害人陳艷麗的訴訟代理人提出,涉案房產的所有權應歸陳艷麗所有,房屋買賣合同因魏袁鵬的欺詐行為而無效,不能發生產權變動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的設立無效,權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不享有處分財產的權利;魏等人侵犯原主財產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返還原主,並通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等方式減輕“金主”的損失。
此外,被害人嚴昆的訴訟代理人還提出,本案系三名被告人事先預謀,分工合作,分步實施。三名被告人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本案扣押的財物系魏盜竊,原主無過錯,應在原主刷臉前以原狀返還原主。因為房產被盜,後續在房產上設定的抵押權自始至終無效,會被設定抵押登記備案的房管部門撤銷。借款人的損失不應由原房主的財產賠償,但應判令本案被告退賠。
得到判決後,盧柯告訴了母親這個消息。“這比我們預期的要好得多。房子原路歸還給我們,省去了很多後續的麻煩。”他說,在得知判決結果之前,業主們壹直擔心房子無法收回,很難拿到房款。
兩年多來,盧克壹家的生活被賣房事故徹底打亂。當初,他打算賣掉母親名下的房子後,為父母換了壹套新房。房子過戶的那天正好是他母親的生日。他原本想著為自己的幸福增添歡樂,卻遭遇了壹場騙局。在此之前,盧柯已經支付了新房的首付款,等待收到房款後支付新房。
經濟問題給他的家庭帶來了很大壓力。後來,盧柯借錢支付首付款,並每月償還6000多元的貸款。更讓他擔心的是,被“賣掉”的房子能否收回還是個未知數。
為了挽回損失,盧柯和其他業主在過去兩年裏跑遍了許多相關部門反映問題,並經常關註其他城市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業主提供的壹份南寧市公安局對CPPCC提案的答復文件提到,事件發生後,市自然資源局將與相關部門協商建立中介機構備案監管機制,通過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代理行為誠信機制,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行為的約束管理。事件發生後,主管部門還在“e乘車”APP流程設置中增加了語音信息采集、二次刷臉認證、短信驗證碼等功能。
多名受害者提到,“優居”在南寧當地有多家門店,口碑壹直不錯。此前,優居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魏袁鵬涉事門店為優居加盟店,總部已於2020年8月與魏袁鵬解除加盟合同。據受害者的老板說,魏的商店仍然掛著優劇的招牌。
盧柯認為,優居總部在人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下壹步可能會考慮通過民事訴訟追究優居總部的責任。
現在房子已經定下來了,他告訴母親:“如果順利的話,年後房子就會回到我們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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