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國家擁有的全部外幣資產。它是指貨幣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以及用壹國貨幣換取另壹國貨幣以清償國際債權債務的壹種專門的商業活動。實際上是貨幣管理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穩定基金和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國債、長短期國債等形式持有的債權。,可以在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使用。
以外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它必須具備三個特征:可負擔性(必須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可以在國外獲得賠償的債權)和可兌換性(可以自由兌換成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