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就是保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的規定,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
壹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負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義務;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責任人。在保證範圍內,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權拒絕。
其次,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適用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但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
第三,壹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行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行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催促主債務人不能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壹般擔保只由當事人約定。
五是連帶責任保證性強,有利於債權人,而保證人負擔相對較重;壹般擔保比較弱,保證人負擔比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