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真實合理的資產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資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報送稅務機關。
3.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以下證據材料進行確認:
(1)相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造成的壞賬損失,由人民法院予以公告;
(3)逾期三年以上,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應收賬款,可視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4)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金額不超過5萬或不超過企業年收入總額萬分之壹,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應收賬款,可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五)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