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第二百二十二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登記機構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