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2份,復印件2份)。
2.過戶後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房屋轉讓估價報告(原件1份)。
4.首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7、結婚證,未婚(含離婚)的由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份)。
8.在縣、市工作的貸款申請人應提供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壹年的證明原件。
9.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需增加上述材料復印件1份1-7並提供單位收入證明原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