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無效與可撤銷是兩個概念,某種民事行為無效,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即從來就沒有發生過法律效力;某種民事行為可撤銷的話,它在法律上依然是有效的,但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等機構撤銷它。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撤銷的話,這個民事行為就與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壹樣。
ABD顯然都是自始無效的民事行為。財政局作為國家機關是不允許就企業間的商業行為提供擔保的,這是擔保法的明文規定;B中的“某女”只有19歲,尚未達到婚姻法中的法定最低婚齡限制(男22歲、女20歲);D中的行為就更是明顯違反合同法、民法通則、文物保護法甚至刑法的,明知是走私文物還進行買賣的,不僅是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而違法犯罪行為在法律上是自始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