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書(可到所在地工商分局領取);
2.如需名稱,憑申請書到市行政審批中心工商窗口進行名稱核準;
3.憑名稱核準通知書到農林局辦理動物養殖合格證 ;
4.攜帶本人身份證、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為住宅的屬改變房屋用途,應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及上述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工商分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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