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貸款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至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低於規定的時間,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應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職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業用房、別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購住房首付款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夠以所購住房或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購買新建商品房貸款的應由所購房屋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
二、貸款額度:
1、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之和×15。
2、同時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的規定:(1)貸款金額不高於抵押房屋總價款規定的比例;
(
2
)壹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不超過25萬元(章丘、平陰、濟陽、商河執行貸款最高額度20萬元)。兩人及以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仍為50萬元(章丘、平陰、濟陽、商河為40萬元)。
3、借款人屬於未婚、離異、喪偶等單身職工或配偶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如果提供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同還款人,可按兩人及以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對待計算可貸額度,在該筆貸款還清之前***同還款人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