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當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益不用於* * *所發生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人民網_夫妻壹方必須同時還貸嗎?法官:不壹定。
百度百科_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