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分類,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第三條生產性廢舊金屬由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權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購。其他收購廢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能收購非生產性廢金屬,不得收購生產性廢金屬。第四條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開業。第五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收購廢舊金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有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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