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的土地,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4)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7)國防資產;
(8)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9)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10)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11)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托貸款、委托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