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常償還公積金貸款滿1年,本人及配偶無公積金貸款保證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壹次,不可以全部取出。
3、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壹次,提取金額不能超出年度內償還貸款本息的金額。先提取貸款職工本人公積金賬戶資金,余額不夠時再提取配偶公積金賬戶資金。
4、提取時應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及最近壹個年度內的銀行還款單據,提取配偶公積金賬戶資金,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5、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年度內償還貸款本息金額。
6、財政統發工資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單位經辦人員填制好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單後,先到各級財政工資發放管理機構審查確認,隨後將手續提報公積金中心審核辦理。
7、僅供參考,最終以泰安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