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壹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壹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建造中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6)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