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權對抗風險
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付租賃款,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信用社將無法處理抵押財產。在借款人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聯方,並要求承租人壹次性支付租賃費的,信用社將無法獲得用於償還貸款的租金收入。
2.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土地使用權風險,信用社在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時,如果不同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不動產將無法處置和變現。登記期限風險,信用社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期限設定為與抵押登記期限相同,壹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到期自動失效。
3.土地性質導致的風險
目前我國土地性質分為劃撥土地和租賃土地。租賃土地有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到期時,信用社將無法處置土地上的房地產。
4.土地利用變化的風險
根據用途的不同,賣的土地有很多種,價值完全不壹樣。如果借款人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比如將倉庫用地改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信用社將無法處置抵押財產。
5.在建工程抵押風險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優於抵押權的優先權。稅收優先權,根據《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收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稅收優先於擔保物權。
6、* * * *有財產抵押風險。
根據《擔保法》的解釋,當* * *有財產可供抵押時,* * *有人以其* * *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 * *人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使用* * *房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 * *房產未簽字,則自動喪失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