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利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的規定。至於房產證逾期辦理的違約金,是懲罰性的,因為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應當繼續履行辦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