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抗辯權。也就是說,在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後無法履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相同的還款責任,不享有抗辯權。即無論債務人有無財產,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發生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時,
1.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後,取得了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而這個訴訟對於保證合同履行後的追償權,應該根據主合同來確定。也就是說,擔保人向被保險人(債務人)追償的訴訟管轄,不應根據被告所在地來確定,而應根據擔保合同的主合同來確定。
2.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和保證合同同時對債務人和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債權人僅依據保證合同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提起訴訟的,由保證人住所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