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觸犯法律了。營銷也要講究基本法,可不是想怎麽來就怎麽來的。
首先,這壹行為有悖誠信原則。
廣告雖然本來就是為了宣傳,但也要講究實事求是。4S店放言原價12.98萬元的車只需要12.98元,與事實相差甚遠。待大爺大媽們真的來買車時,又說是廣告少打了壹個萬字。後來又說要在公證處的見證下,以12.98元的價格賣出3輛車。到最後,才知道公證處是沒請到的,沒有以12.98元的價格賣出壹輛車,乃至大爺大媽們都是群眾演員,整個事件淪為徹頭徹尾的鬧劇。如此多的謊言,置誠信於何地。
誠信是我國法律確定的市場行為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商家如此炒作,不僅僅有違道德領域的誠信底線,更涉及價格欺詐。
其次,這壹行為有違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
4S店曾表示,因為廣告已經打出去了,所以本著不欺騙消費者的原則,要真的以12.98的價格售賣3輛車。後來又說因為工商局禁止,改成捐獻3輛車輛,回報社會。我們無法得知以匪夷所思的低價賣車究竟是營銷炒作中的壹出戲,還是商家曾經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無論如何,12.98元的價格賣車有違市場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這也是這種行為被工商局喊停的原因。
商家可以對商品打折售賣,但最終價格必須維持在壹個相對合理的水平。12.98萬元的車以12.98元的價格售出,這壹行為明顯違背常理。這樣的行為可以被歸結為惡性競爭,擾亂的是整個市場正常的運行秩序,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