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含限價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依法銷售開發建設中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後,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他各種購房形式)。
第四條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能夠確保資金監管安全,具備規範運作所需的理財業務能力和網絡技術條件,並與主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接受其委托,配合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