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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和房東簽合同,租客留下什麽?要不要保留樓主的身份證復印件?

建議保留房東身份證和房產證復印件(若房產非出租人所有,需出租人提供租賃權證明)。

房屋租賃要求出租人具備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即對方是否是產權人(如果不是,至少要有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在生活中,有些人不是業主,而是租客,卻背著業主將房屋轉租,可能導致轉租合同無效。

附: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在租賃期間,私有房屋的產權因買賣、贈與、繼承發生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售出租的房屋,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售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本規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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