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在長春市房地產去庫存中的作用,結合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現將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調整如下:
壹是取消家庭擁有自住住房套數和已購住房面積作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限制。職工家庭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以再次申請,但累計不能超過3次。
二、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主借款人和借款人各生成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以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之後生成的為準。
三、職工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第二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職工第三次申請的,最低首付比例為40%。
4.職工首次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現有住房,且房齡不滿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房齡超過5年但不超過20年的,最低首付比例為30%;房子20年以上的,最低首付比例40%。
職工第三次申請的,最低首付比例為40%。
五、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存量住房,貸款年限與房齡之和由不超過29年調整為不超過40年,但貸款年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