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本轄區內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委托地方稅務局代征稅款並代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的通知》(國稅總函[2016]第145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買方或承租人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5號),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在向其支付傭金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壹般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旅遊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