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第二套商品住宅,可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且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主要內容如下:
搜索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住宅類),仍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對於職工提出明確第二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規定》第十四條增加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規定,確定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的原則。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如果之前按揭購買了壹套商品住房(住宅類),然後又賣了,現在準備新購壹套商品住房(住宅類),申請公積金貸款仍算第壹套。與商業銀行不同的是,銀行‘認房也認貸’,而公積金中心‘只認房不認貸’。也就是說,公積金中心只認申請人目前名下房產,不計算其擁有房產和按揭貸款的歷史記錄。相關知識延伸閱讀: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認定標準
壹、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二、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應當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準。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貸執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四、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產、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材料。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對於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並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采信其證明。對發生上述情況的借款人和單位,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其所在地銀行業協會報告,由銀行業協會負責收集上述信息並予以通報,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檢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