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預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具體位置、申請預售的房屋面積、套數和層數、申請預售的理由;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房產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商品房基礎驗收合作證明或按規定簽訂預售監督協議的銀行出具的,該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築安裝工作量的25%以上;
7、與在本市註冊的銀行簽訂的預售監管協議;
8、水、電、煤等配套文件已經落實;
9.與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單位簽訂的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進度計劃;
10.商品房預售方案。內容包括:商品房的位置、結構、裝飾、設備標準、預售方案、預售價格、地點和方式、交付日期等;
11、房屋使用公約,與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證書;
12、商品房總平面圖、平面圖和建築明細表;
13.經審核同意的自制預售合同樣本或市房產局制定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標準文本的書面承諾;
14.申請預售時上月房地產開發經營月報表;
外資企業還必須提供外商投資委員會的企業批準證書。
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單位是房產局。上海市房產局負責發放外銷商品房和外資內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區縣房產局負責發放內銷和內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預售內銷商品房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產局提出申請;需要預售外向型商品房和外資內銷商品房的,應當直接向市房產局提出申請。
市房產局、區房產局在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前,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商品房預售條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程序和時限;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後,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時性進行審查,並對施工現場進行勘察。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不予預售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